- 索引号:000014349/2024-00208
- 文号:湘商运〔2024 〕11 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商务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9-06-01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24-05-22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权限委托下放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为便于企业办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进一步加强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企业的属地管理,现将集团发卡和品牌发卡企业备案权限委托下放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并就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事项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集团发卡和品牌发卡企业备案
二、下放方式
委托下放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三、办理依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四、相关要求
(一)备案范畴。商务部门对预付消费卡的监管范畴仅限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明确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定义,具体应包括四个方面属性:一是发行主体为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不包括文化、体育、娱乐、教育、旅游等行业企业(如书店、健身机构、高尔夫球场、电影院、游乐场、游戏厅、教育培训机构、旅行社等),公用事业单位(如公交公司、电力公司、电信公司等),以及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企业、以及法人企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二是使用限于特定范围,即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三是性质上明确其为一种预付凭证;四是形式上不限载体,包括实体卡和虚拟卡。
(二)备案资料。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集团发卡和品牌发卡企业办理备案时,除按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提交相关备案资料外,鼓励备案企业出具承诺书,鼓励存管银行或保证保险机构、保函开具银行出具资金监管承诺书。规模发卡以及其他发卡企业备案可参照执行。
(三)资金监管。为进一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降低备案企业兑付风险,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鼓励备案企业提高预收资金存管比例,鼓励备案企业采用资金存管和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相结合的方式担保全部预收资金。
(四)信用核查。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对接本地信用管理部门,建立信用核查、信用激励和惩戒等应用。办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企业备案时,应先对备案企业信用情况进行核查。对于列入信用红名单的企业可免于提交承诺书,对于有失信行为的企业要暂缓备案并将相关情况推送至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企业停止发卡行为,待企业信用记录恢复正常后再行办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
(五)事后监管。根据《管理办法》及《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市场监管等五个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办发电〔2019〕37号)等有关规章制度,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对接,联动市场监管部门针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对于掌握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企业发生的危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线索应积极反馈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六)信息报送。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每半年向省商务厅报送一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企业备案情况,如有备案企业发生兑付风险应及时报送同级政府和省商务厅。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备案企业承诺书参考范本
2.资金监管承诺书参考范本
湖南省商务厅
2024年5月22日
附件1
承诺书 (仅供参考) ×××商务局: 本经营者自愿作出如下承诺: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经营者备案表》中所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所有资料及数据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2.严格遵守《民法典》《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守法经营、诚实信用,接受各级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的监管。 3.本经营者不存在以下行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因供职单位违法行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申请注销或者正在办理注销手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发行预付卡的情形。 若违背以上承诺,本经营者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同意将失信违法信息记入本经营者信用档案。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承诺人各执一份。) 附件2 资金监管承诺书 ×××商务局: 现有 (备案企业名称)申请在我行(司)办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业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保证保险或银行保函业务)并签订相关协议,我行(司)承诺将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协议》约定对其存管资金加强监管,履行好监管职责,并每季度进入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对该企业上报信息进行确认。如未按要求落实预收资金存管(担保)义务,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承诺人各执一份。)